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2007)[失效]

2014-12-24 10:57:00   浏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大劳发[2007]209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6月30日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鉴定为1-4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7%的增长比例予以调整。
  二、2007年6月30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鉴定为5、6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大劳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调整。
  三、伤残津贴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