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12-24 11:02:00   浏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和自治区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包括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等),专门用于统筹地区间异地就医的资金结算。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境内异地就医时,只需按其本人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从个人账户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其他所需相关费用,均由异地就医结算基金支付。
  第三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应由异地就医结算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最高层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并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在乌鲁木齐市的,与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结算;在其他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的,与地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在其他县市的,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异地就医费用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按照“异地就医费用参保地承担,统筹地区间不相互调剂的原则进行筹集和使用,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条 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基金的筹集和拨付,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以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上年度在其他地区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和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实际支付其他地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为基础,综合参考医疗费用增长和支付周转风险等因素核定。
  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基金按年核定,按季上缴、下拨和清算。
  第六条 各统筹地区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收支计划并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每年1月15日前审核汇总形成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收支计划。
  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收支计划,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与各统筹地区按季对异地就医费用进行清算。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与各统筹地区按月进行异地就医费用的对账工作。每月对账工作于次月5日前完成。各统筹地区按照上季度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实际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上解清算资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按上季度支付其他地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下拨清算资金。
  第八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收入户,按季对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州、市)的异地就医结算基金进行归集。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通过各项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将异地就医结算基金上解到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收入户,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于当月末将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收入户收入全部缴入自治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支出户,按季下拨异地就医结算基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支出计划和实际发生数,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全区异地就医结算基金支出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从“自治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拨入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支出户。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拨付到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结算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异地就医结算基金管理,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查询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 离休干部和优抚对象异地就医结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相关会计核算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会计处理规定》(见附件)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一、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收到区本级和各地(州、市)上解异地就医结算基金:
  借: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收入户存款
  贷:下级上解收入-异地就医医疗费(单位辅助项:区本级和各地(州、市))
  (二)下拨区本级和各地(州、市)异地就医结算基金:
  借:补助下级支出-异地就医医疗费(单位辅助项:区本级和各地(州、市))
  贷: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支出户存款
  二、区本级和各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上解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基金
  借:上解上级支出-异地就医医疗费(单位辅助项:自治区)
  贷:支出户存款
  (二)收到自治区下拨异地就医结算基金
  借:收入户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异地就医医疗费(单位辅助项:自治区)
  (三)向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拨付异地就医医疗费
  借: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单位辅助项:区本级和各地(州、市))
  贷:支出户存款
  三、自治区财政专户
  (一)收到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异地就医结算基金
  借:银行存款(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暂存款
  (二)拨付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异地就医结算基金
  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