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2014-12-24 15:59:00 浏览:
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469号)的规定,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469号)的规定,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用。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