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24 09:41:00 浏览:
|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2〕2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和《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府办〔2012〕3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下称未成年人医保)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 将未成年人医保基金与居民医保基金合并使用,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财政补贴标准统一,单独建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基金筹集 (一)居民医保和未成年人医保的财政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50元(含门诊统筹财政补贴25元),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二)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2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调整为按本标准缴费。 (三)未成年人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5元。 (四)居民医保和未成年人医保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按5:5比例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三、医疗待遇 (一)居民医保和未成年人医保参保人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1.连续缴费时间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每社保年度限额为5000元(含自付部分,下同); 2.连续缴费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每社保年度限额为1万元; 3.连续缴费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每社保年度限额为10万元; 4.连续缴费时间2年以上的,每社保年度限额为20万元。 (二)居民医保参保人社保年度内所发生的住院 (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核准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在一级医院就医的支付90%、在二级医院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院就医的支付60%。 (三)未成年人医保参保人社保年度内所发生的住院 (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核准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 1.一级医院就医:支付90%。 2.二级医院就医:2万元及以下部分(含自付部分,下同)支付75%,其余按90%支付。 3.三级医院就医:2万元及以下部分支付70%,其余按90%支付。 四、《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后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入户时间须满5年方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居民医保调整为:自本办法颁布之日后户籍迁入本市未满5年的居民,个人按“居民医保年筹资标准(6-入户年限)缴纳一次性费用后再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五、其他规定 (一)连续缴费时间是指从缴费当月起算至费用发生的连续时间。 (二)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体由民政部门核定。 (三)低收入重病患者的重病是指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核定的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中的高额费用病种。 (四)入户年限不足整年的,按一年计算。 六、城乡居民医保中按每年100元/人缴费标准参保的人员,财政补助标准按本通知第二条(一)标准执行,个人缴费标准、医疗保险待遇按《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和医疗待遇的通知》(珠人社〔2010〕262号)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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