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的通知(2012)

2014-12-24 09:55:00   浏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通知如下: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2年度,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其他居民财政补助标准由200元/人年提高到240元/人年。
  二、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一)门诊。学生儿童在门诊发生的费用,0-300元之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6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50%。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门诊发生的费用,300-800元之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6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50%,80周岁以上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6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55%。
  (二)提高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大病、门诊及生育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22万元提高到29万元。每连续参保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36万元。
  三、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О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