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核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25 10:15:00 浏览:
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劳动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按(87)市劳资字第46号《关于国营企业试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从1993年起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按隶属关系将企业的奖金和奖金性支出核入企业成本列支的包干工资总额,核入的奖金总额原则上按1992年企业实发的奖金总额数列入,各种一次性奖金额暂不核入成本列支的包干工资总额。
成本列支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后,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遇到以下情况可相应调整成本列支的包干工资总额:
1.企业接收国家统一安排的复转军人;
2.企业接收的国家统一安排的中专以上毕业生;
3.安置国家建设征地的占地农转工;
4.经批准新建扩建项目增加职工;
5.成建制划出、划入的职工要相应核增、核减包干工资总额。
二、凡未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国有企业,均实行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核定办法。具体核定办法如下:
1.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范围,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扣除各种一次性奖金。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同行业的工资水平核定。
2.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按实有职工人数计算,减人相应核减工资,增人相应核增工资,不允许“吃空额,不得在核定的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之外,从成本中再列支其他工资性支出。
3.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项工资必须按规定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如实填报年度工资报表。接受各级劳动、审计部门和监督检查。如发现虚报冒领和多列成本工资的,除自发现之日起限期扣回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4.1993年9月底以前经批准成立的国有企业,未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均应于1993年12月底以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核定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国有企业,应于批准之月按隶属关系报市、区、县劳动局核定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
三、实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实行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办法的企业奖金总额核入成本以后,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中不再提取奖励基金。已经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四、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实行各种挂钩办法的企业可实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或实行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办法。
五、经批准实行分挂分提工效挂钩办法企业的奖金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比照上述规定进行。
六、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为贯彻劳动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按(87)市劳资字第46号《关于国营企业试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从1993年起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按隶属关系将企业的奖金和奖金性支出核入企业成本列支的包干工资总额,核入的奖金总额原则上按1992年企业实发的奖金总额数列入,各种一次性奖金额暂不核入成本列支的包干工资总额。
成本列支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后,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遇到以下情况可相应调整成本列支的包干工资总额:
1.企业接收国家统一安排的复转军人;
2.企业接收的国家统一安排的中专以上毕业生;
3.安置国家建设征地的占地农转工;
4.经批准新建扩建项目增加职工;
5.成建制划出、划入的职工要相应核增、核减包干工资总额。
二、凡未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国有企业,均实行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核定办法。具体核定办法如下:
1.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范围,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扣除各种一次性奖金。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同行业的工资水平核定。
2.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按实有职工人数计算,减人相应核减工资,增人相应核增工资,不允许“吃空额,不得在核定的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之外,从成本中再列支其他工资性支出。
3.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项工资必须按规定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如实填报年度工资报表。接受各级劳动、审计部门和监督检查。如发现虚报冒领和多列成本工资的,除自发现之日起限期扣回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4.1993年9月底以前经批准成立的国有企业,未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均应于1993年12月底以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核定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国有企业,应于批准之月按隶属关系报市、区、县劳动局核定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
三、实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实行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办法的企业奖金总额核入成本以后,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中不再提取奖励基金。已经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四、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实行各种挂钩办法的企业可实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或实行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办法。
五、经批准实行分挂分提工效挂钩办法企业的奖金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比照上述规定进行。
六、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计算农村户籍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行1995年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结算和核定1996年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