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2014-12-25 10:23:00   浏览:

  为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根据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等6家单位《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暂行规定》,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1992年起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和补贴等,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二、工资总额计划一年核定一次。每年一月底以前,以上年市统计局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为基础进行调整。应予剔除的:(1)由于人员减少而减少的工资总额 (2)补发上年及以前年度的工资
  合理增加的部分:
  (1)上年新增的以下几类职工的工资总额翘尾,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安置的建设占地的农转工人员、城镇待业人员、主办单位的富余职工。
  (2)上年职工转正定级增加的工资翘尾。
  (3)企业经过批准调整职工工资的翘尾。
  如遇有企业人员变动较大,经济效益提高,增发工资奖金而需调整工资总额计划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调整一次,并按规定经过批准。
  三、上述工资总额计划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及中央在京单位形成管理系统的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审查核定,并报主管上级的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登入《手册》,加盖劳动人事部门的劳动工资专用章。中央在京及市属没有形成管理系统的单位,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审查核定其工资总额计划,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机构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四、新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凭工商部门发放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按本规定的办法办理《手册》。因各种原因关、停、并、转企业的《手册》,由主管部门调整或收回。
  五、各单位《手册》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六、企业要如实填报人员及工资情况,各主管上级要对所属单位执行工资总额计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套取现金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1992年5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