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按个人工资总额计算退休费企业类型问题的通知
2014-12-25 10:38:00 浏览:
各有关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最近一些单位询问,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等六部委《关于公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补充标准和全国大型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2〕176号)发出以后,按个人工资总额计算退休费的企业在给职工计发退休费时,企业类型可否按此执行,经研究通知如下:
凡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件中所列北京地区的大型企业,自1992年8月1日起可以按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中规定的大型企业标准计算退休费。原经企〔1988〕240号文件所列的大型企业可继续执行大型企业计算退休费的标准。中小型企业仍按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最近一些单位询问,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等六部委《关于公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补充标准和全国大型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2〕176号)发出以后,按个人工资总额计算退休费的企业在给职工计发退休费时,企业类型可否按此执行,经研究通知如下:
凡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件中所列北京地区的大型企业,自1992年8月1日起可以按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中规定的大型企业标准计算退休费。原经企〔1988〕240号文件所列的大型企业可继续执行大型企业计算退休费的标准。中小型企业仍按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