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25 11:07:00   浏览: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后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