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25 15:36:00   浏览:

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各林业局(厂、公司),总局有关直属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66号)要求,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将在森工系统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工系统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为本企业全部职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人员,下同)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拆除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新开工建设项目(含改扩建及拆迁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将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开工前将所有参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农民工实行非实名制参保,工伤认定实行实名制管理。建设项目参保并且开工后,总承包单位汇总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名册和施工工地农民工人员名册,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工人员有增减变化时,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增减人员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用人单位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建设项目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企业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和本系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并按以收定支的原则,暂时确定森工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0.5%,以后总局将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时调整。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5]27号)中有关规定,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预防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提供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没有提交的,建设行政部门或安全监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备案)。
  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规定拨付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七、本文件下发前的建筑项目,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组织施工,且建设项目合同期尚需一年以上时间才能完成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按剩余的工程造价的比例折算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拨付给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在收到工伤保险费3个工作日内为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补办工伤保险。
  八、建筑施工企业在森工社保经办机构为在建工程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后,其参保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全省森工系统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黑龙江省森工系统职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林区劳动保障局和安全生产监察局,由劳动保障部门上报总局劳动保障部门。医疗管理等有关事项由社保经办机构制定必要简便的流程和操作办法。
  九、参加施工的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为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应由总承包企业给予确认。用人单位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本人工资,采取与农民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的月工资分别按森工系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95%、100%计算,作为农民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对未取得资格等级证书的工伤农民工,其本人工资按森工系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计算。
  十一、森工企业基建主管部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必备条件;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过程中,将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重要监管内容。林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