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工伤事故预防资金的通知
2014-12-25 15:47: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工伤事故预防的规定,《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伤事故预防资金的通知》(濮政文〔2004〕169 号),决定建立濮阳市工伤事故预防资金,“资金来源:每年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安排20%的款项,作为工伤事故预防资金,滚动使用。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尤其是防止重特大工伤事故的发生,按照市人民政府意见,濮政文〔2004〕169 号继续执行。
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工伤事故预防的规定,《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伤事故预防资金的通知》(濮政文〔2004〕169 号),决定建立濮阳市工伤事故预防资金,“资金来源:每年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安排20%的款项,作为工伤事故预防资金,滚动使用。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尤其是防止重特大工伤事故的发生,按照市人民政府意见,濮政文〔2004〕169 号继续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