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12-25 15:50: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汉中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73号)、《汉中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汉政发〔2004〕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汉政发〔2007〕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建立保障能力相对较强、制度体系法制化、工作规范标准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总体目标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帐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三、准备工作
  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准备工作,从2007年11月15日开始至2007年12月31日前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面推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二)财务审计。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局与财政局共同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作出审计结论。
  (三)基金上解。对已审结的县区,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上解交接手续。
  自2007年11月15日到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各县区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支付工伤职工的各项待遇。
  四、统筹方法
  (一)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基金存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县区属及其以下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涉及应参保的单位简称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
  市本级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支付。各县区基金收入于每月25日前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过渡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每月月底前划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按月上报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各县区支出户。
  各县区历年累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审计后,于2007年12月20日前全额上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划入市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解划转。
  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陕西省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市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办法另行制订),并按时足额上解省级风险储备金。
  建立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从全市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作为调剂金,以调剂县区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资金。
  (二)基金征缴
  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五统一的要求,市本级和各县区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核定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做到应缴尽缴、应保尽保。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汉中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汉中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汉中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汉中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暂仍执行《汉中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浮动费率,待省、市政策规定出台后统一执行,未出台前不得擅自浮动企业缴费率。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汉台区境内中、省、市属国有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汉中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含流入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工伤医疗费用金额在3000元以内不够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简称小工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可不作工伤认定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由用人单位向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按审批程序支付待遇。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套机构资格审定
  工伤医疗机构为全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分别按协议进行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协议负责其考核管理工作。
  (五)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和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和支付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待遇审批和支付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待遇审批和支付工作。
  出现较大工伤(亡)事故,县区经办机构审批的待遇数额一次性支付超过3万元的,须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市社保经办机构对县区待遇审核和支付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对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与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挂钩。各县区征收的保险基金原则上用于本县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完成当年扩面与基金征缴任务的县区,所征收的基金不够支付工伤待遇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规定从调剂金中予以调剂解决。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加上市上下拨的调剂金仍无法满足当年支付的差额部分,先由县区财政垫付,以后分年度从基金中归还。未完成当年扩面和征缴任务而形成的当年支付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财政自行解决。
  为了使工伤保险费用能够及时支付,市上给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预留一定数额的备付金,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急救费用。
  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同等待遇,对工伤(亡)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具体标准执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年14号)的政策规定。
  (六)工伤保险工作责任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区政府是工伤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伤医疗待遇支付等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宣传工作。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全面落实工伤职工参保实名制,建立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台帐,严格按规定审核、审批和支付工伤职工的各项待遇,积极完成市上下达的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
  五、组织领导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市级统筹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断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和经办机构队伍建设,为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经办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