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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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根据福建省第九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福建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福建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
(2003年5月29日福建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职工与经营者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根据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和本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业主或者经营者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厂务公开具体内容。
(三)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实行厂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根据企业的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的建议。
(五)选举和确定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方代表,选举和罢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前条规定的属于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企业应当按本规定办理,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得实施。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者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适当比例产生职工代表。职工人数在一百至二百人的可按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一般不少于30人),二百至五百人的可按百分之十至十五,五百至一千人的可按百分之七至十,一千至五千人的可按百分之五至七,五千人以上可按百分之三至五。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适合召开职工大会。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同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任期,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撤换或者替补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任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职工代表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除外。
职工代表辞职、自动离职或者主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企业不得因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或者参加工会活动而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就企业经营管理、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围绕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临时或者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经经营者同意,职代会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聘请非职工代表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由企业经营者、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草案,应当经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工会主席与企业经营者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纪律,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争议的处理,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工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实行厂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保障职工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五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制企业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代表督察巡视制度以及召开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提合理化建议,建立厂长(经理)信箱等途径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
建立联合基层工会的小型企业,可依照本规定,建立联合性质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本规定也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共同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