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职工退休优待问题的通知
2014-12-25 16:34:00 浏览:
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社保局,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
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三十九条对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职工退休奖励和补助的办法作了修改。现就我市具体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9月1日起,符合省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退休的职工按以下办法办理:
办理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不再执行加发5%退休金和按本人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规定。
二、一次性奖励和补助的标准按统计局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四区、县级市按本区、县级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其余各区按广州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三、上述优待由各主管局审核,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办理。
四、经费来源
由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五、9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已按原办法落实优待的不再改变,未落实优待的应按2001年4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件>办法》第三十条落实。
六、中央、省驻穗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三十九条对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职工退休奖励和补助的办法作了修改。现就我市具体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9月1日起,符合省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退休的职工按以下办法办理:
办理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不再执行加发5%退休金和按本人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规定。
二、一次性奖励和补助的标准按统计局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四区、县级市按本区、县级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其余各区按广州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三、上述优待由各主管局审核,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办理。
四、经费来源
由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五、9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已按原办法落实优待的不再改变,未落实优待的应按2001年4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件>办法》第三十条落实。
六、中央、省驻穗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