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4-12-25 09:42:00 浏览: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29号) 精神,为保持在乌鲁木齐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一致性,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现行的7.5%提高至9%,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新增的缴费额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缴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元,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5%收取,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支付比例90%仍维持不变。 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由原来的一次改为多次。一、二、三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变,从第二次开始,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每次住院收取100元,二级医院每次住院收取200元,三级医院每次住院收取500元。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参与公务员医疗补助。 四、调整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分级、分段、累加支付调整为“分级支付,即在政策范围内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90%,二级医院统一调整为85%,三级医院统一调整为80%。退休人员住院,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五、加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管理。新增门诊慢性病先由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初步鉴定,然后由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组织特殊慢性病专家鉴定组逐一进行审核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已持有特殊慢性病薄的参保人员,定期进行复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慢性病人上一年的就医和用药情况,提出复查条件,通过系统设置复查对象,由慢性病患者自行前往定点医院复查,符合条件的,恢复特殊慢性病资格。同时,增加前列腺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等五种特殊慢性病种。 坚持对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定额标准,并对长期患慢性病的患者或有特殊情况者,可适当延长药品处方量,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的量,并由接诊医师注明理由。下次接诊医师应核对前次就诊处方,如发生提前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开药、用药与病种不符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及管理办法。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目前按单位工资总额4%提取调整为按7%提取。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特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医疗费,由现行的在职人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0%调整为5%,退休人员5%调整为2%,超过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已参加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在《乌鲁木齐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乌政办[2001]95号)规定的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可按照乌鲁木齐市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筹资标准缴纳费用,并享受乌鲁木齐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待遇。 七、对患重症的参保人员给予二次补助。对患重症的参保人员,如一个统筹年度内个人负担过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当年大额医疗补助金或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结余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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