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21-07-09 15:04:0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下同)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厂长负责制在本企业的实施。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换届。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大会。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生活福利、干部评议监督等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下同)。 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定分工范围内临时决定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在预备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

  1、 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2、 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3、 审查各专门委员会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的建议;

  4、 听取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团对议案审议的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

  5、 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推选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人数应为企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一。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汇报工作,接受其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

  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发动职工代表围绕大会中心议题提出提案,由工会或专门委员会进行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立案,属于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提案,送大会主席团审定后作为大会议案;属于企业行政方面处理的一般提案,由厂长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专门委员会每季度或半年检查一次提案处理情况,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作出提案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经企业行政方面提出方案,由企业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协商处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行政和党委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处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对重大问题协商处理的结果,应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行使审议权,向厂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其程序是:

  1、厂长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 ,提前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反馈厂长修改完善;

  2、厂长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提请审议;大会主席团汇集职工代表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大会作出贯彻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其程序是:

  1、 厂长或有关部门提前将制订的初步方案交职工代表讨论;

  2、 工会或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收集职工代表意见,并提出修改意见;

  3、 正式提请大会审查通过并做出相应决议,如方案被否决,由行政方面继续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其程序是:

  1、 厂长或有关行政部门与工会磋商,拟定初步方案,提前征求职工代表意见;

  2、 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调查,召开各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协商;

  3、 厂长或有关行政部门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及修改说明,由大会讨论和表决;

  4、 经大会审议决定的方案,厂长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按职代会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通过评议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其程序是:

  1、 成立由职工代表、企业工会、人事、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评议委员会,负责研究起草民主评议工作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2、 厂级和车间、科室的行政领导干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分别向厂和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作述职报告,由职工代表进行评议。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或信任投票;

  3、 评议委员会收集归纳职工代表评议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评语,向被评议干部转达。被评议干部提出整改措施向职代会反馈;

  4、 评议委员会提出对干部奖惩、任免的建议;

  5、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评议材料分送主管部门,作为考核、选拔、使用干部的依据。对多数职工代表要求免职的领导干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必须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和罢免厂长,其程序是:

  1、 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定选举厂长办法和侯选人条件;

  2、 推荐并确定侯选人;

  3、 侯选人发表治厂演说,进行答辩;

  4、 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进行选举;

  5、 公布选举结果,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6、 选举的厂长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失职者,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免去或解聘厂长,应事前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第十七条 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进行修改、变更,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包括学徒工、合同制工人、轮换工、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等),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以班组、工段、科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企业的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参加各选区选举,不作为当然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职工人数在一百至二百人的占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二百至五百人的占百分之十至十五,五百至一千人的占百分之七至十,一千至五千人的占百分之五至七,五千人以上的占百分之三至五。百人以下的企业适合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

  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第一线工人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一般占百分之三十,厂、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占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一条 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

  1、 由企业工会提出选举方案,其中包括:代表人数、各类人员比例、选举区域、选举办法和步骤等;

  2、 各选区推荐侯选人。正式侯选人数应超过当选人数的三分之一;

  3、 由职工按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直接选举。侯选人获得选区半数投票以上才能当选;

  4、 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按车间和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代表团(组)正副团(组)长。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调离本企业,代表资格自行停止;离休、退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违法、犯罪或受严重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撤销其代表资格。以上三种情况缺额代表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邀请列席代表参加。列席代表包括有一定影响或代表性的人员,如离休、退休职工、劳动模范职工家属等,以及未选为职工代表的企业党、政、工、团领导干部,车间、科室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五章 车间、班组等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车间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 听取和审议车间行政领导关于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查同意或否决车间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奖惩办法、工资晋级、劳动保护措施和有关规章制度;

  3、 审议决定车间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4、 评议、监督车间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 根据厂长的要求,推荐或民主选举车间主任。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日常工作由车间工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由职工直接参加.班组民主管理会由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组成民主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的民主管理. 班组民主管理会的职责是:

  1、听取班组长关于当月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和下月工作安排意见;

  2、检查班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讨论通过班组公约;

  3、讨论班组奖金分配方案和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4、评议班组长工作,提出对职工奖惩建议;

  5、民主选举班组长和民主管理员。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可选择采用以下民主管理形式:

  1、职工代表和企业行政领导进行联席会议;

  2、设立厂长信箱;

  3、建立厂长接待日制度;

  4、召开厂情发布会;

  5、召开民主恳谈会;

  6、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1、 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2、 收集、整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3、 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4、 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 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7、 组织企业民主管理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原则上适用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邮电、地质矿产、财贸、物资、农林、水利、外贸等企业。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福建省总工会

  一九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