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2014-12-26 10:00: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根据《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缴费 (一)自2011年起,年度缴费日期为每年的10月8日至12月20日。连续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含中小学生)凭身份证(学生儿童凭户口簿)和医疗保险卡直接到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各营业网点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 (二)城镇低保或重度残疾人员(限一、二级)到市、区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三)新参保、断保后续保和信息变更的人员到市、区医保中心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二、调整医疗保险待遇 (一)调整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1.住院和门诊大病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将原来的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以下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调整为基金支付55%,个人自付45%;将原来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调整为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将原来的2万元以上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调整为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 2.参保居民转往外地治疗的,将原来的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调整为基金支付55%,个人自付45%。 3.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将原来的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支付30%,个人自付70%,调整为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二)实行生育医疗费用定额结算。 凡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性,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等待期为一年。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结算标准为:顺产(含侧切、吸引产等)500元,剖腹产800元。 三、各县可根据各自情况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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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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