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4-12-26 10:30:00   浏览: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筹资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年240元提高至372元。
  1.居民个人每年缴费从120元提高至15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20元提高至222元;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至75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80元提高至297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至75 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80元提高至297元;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至75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80元提高至 297元。
  (二)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筹资标准为从现行的每人每年140元提高至262元。
  1.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每人每年缴费从20元提高至 4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20元提高至222元;
  2.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个人每年缴费从10元提高至2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30元提高至242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学龄前儿童、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每人每年缴费从10元提高至2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30元提高至 242 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现行的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5%,分别提高至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2.5万元提高至3万元(不含大额医疗补助金)。
  参保人员就医,参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同时适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和诊疗目录部分支付比例等规定。
  三、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增加门诊大病病种及支付比例。
  (一)提高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由现行的40%提高至50%。增加每次门诊起付线,标准为10元。单次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为50元,一年内统筹支付限额为150元。
  (二)增加门诊大病病种。由现行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增加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和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两种门诊大病。
  (三)提高门诊大病统筹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大病就诊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由现行的50%提高至60%。增加每次门诊起付线,标准为10元。一年内统筹支付限额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为3000元,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和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为1500元。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