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要点

2021-07-09 15:04:00   浏览:

民管部

闽工民管〔2014〕6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要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会工委和省级各产业(系统)工会负责民主管理工作的部门:

  现将《福建省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福建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

  2014年12月3日


福建省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中小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区域经济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操作要点。


  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县级以下一定区域或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中小企业,通过民主选举代表联合召开会议,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协调解决区域(行业)内劳动关系共性问题的民主管理制度。

  根据行业的划分情况,企业数量较少的行业可以探索在设区市范围内建立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听取和讨论本区域(行业)内有关经济发展、劳动用工、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代表培训、代表提案办理及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区域(行业)综合性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审议通过区域(行业)内企业共同遵循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等。

  3、审议决定有关区域(行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事项。

  4、选举或罢免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集体协商职工方协商代表及其他本区域(行业)相关机构中的职工代表。

  5、监督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情况等。


  三、区域(行业)工会履行下列职责:

  1、征集代表提案,提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2、负责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大会的议程和日程建议。

  3、提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大会主持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4、在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监督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5、对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推选选举以及代表履职情况等进行跟踪了解,确保代表的合理性、代表性,对完善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会议制度等提出建议。

  6、指导和帮助区域(行业)内企业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合企业特点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7、对代表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民主管理方面知识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代表素质。

  8、健全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档案管理。


  四、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根据有利于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的原则确定涵盖企业的范围。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涵盖的企业,尽可能与同一区域(行业)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的企业保持一致。

  2、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一般不超过200人。

  3、企业数量多的区域(行业)可以分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数量少的区域(行业)可以与邻近区域或相近行业联合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五、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在企业内部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需要,也可以作为组成单位纳入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覆盖范围。


  六、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因故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经上级工会同意。


  七、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按年度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八、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对所涵盖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和重要事项应当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并形成书面文件。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九、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征集办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劳动争议调解、代表巡视监督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专门委员会(小组)由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对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日常活动由区域(行业)工会负责组织。


  十、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域(行业)工会召集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及有关方面人员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协商处理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交下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十一、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区域(行业)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经营者和区域(行业)代表组织和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可以当选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企业经营者代表不超过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十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十三、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推选条件、选举办法等由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原则上职工人数25人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应当至少分配一名企业工人代表名额。

  代表人数超过100人或初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由本级党组织、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企业组织根据区域(行业)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


  十四、职工代表名额分配到企业后,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民主推荐候选人,并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举产生的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应定期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选举结果应当在企业公示五个工作日,选举和公示的结果应当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备。


  十五、代表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务变动等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由推选单位报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审核后,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代表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处分不再适合担任代表职责的,由推选单位提出撤免建议,报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审核后,按民主程序作出撤免决议。

  代表因代表资格终止、撤免等发生缺额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按规定补选,并在下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十六、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活动及其他与行使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区域(行业)内企业应给与支持,并确保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十七、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负责主持召开大会,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十八、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区域(行业)工会主席主持。主要议程:

  1、听取职工代表大筹备情况报告;

  2、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办法;

  3、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4、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5、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

  6、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名单,推举大会执行主席;

  7、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十九、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会议。主要议程:

  1、大会主持人报告区域、行业职代会筹备过程和职工代表出席会议情况;

  2、由区域(行业)党组织、行政领导或企业经营者代表报告区域(行业)经济发展、劳动用工、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等基本情况,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做出说明;

  3、由区域(行业)工会报告工会工作和推行民主管理的情况,报告上一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代表提案办理情况和监督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4、组织代表就以上报告和涉及区域、行业内共同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等重要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5、推选或替换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和区域(行业)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成员;

  6、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就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重要事项做出决议。对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确认。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