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等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26 11:23:00 浏览:
各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按《条例》参加工伤保险。
国家机关和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对象参加工伤保险。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劳动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确定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和《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的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待遇标准按照《条例》、《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我市配套政策执行。
五、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加的,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其参保,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六、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对2005年12月29日(含)至本通知实施之日期间,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符合《条例》和《办法》时效规定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原已按武人[2000]60号文规定,由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和评定劳动能力鉴定级别的,对其认定和鉴定结论予以认可,由用人单位按《条例》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不符合《条例》和《办法》时效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条例》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对2005年12月29日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原经费渠道列支。
七、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实施工伤保险,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关心,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关系到广大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实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按《条例》参加工伤保险。
国家机关和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对象参加工伤保险。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劳动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确定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和《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的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待遇标准按照《条例》、《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我市配套政策执行。
五、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加的,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其参保,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六、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对2005年12月29日(含)至本通知实施之日期间,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符合《条例》和《办法》时效规定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原已按武人[2000]60号文规定,由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和评定劳动能力鉴定级别的,对其认定和鉴定结论予以认可,由用人单位按《条例》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不符合《条例》和《办法》时效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条例》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对2005年12月29日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原经费渠道列支。
七、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实施工伤保险,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关心,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关系到广大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实施。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人 事 局
武 汉 市 民 政 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武 汉 市 地 税 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武 汉 市 人 事 局
武 汉 市 民 政 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武 汉 市 地 税 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