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安监局关于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4-12-26 11:27: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市劳动保障局、安监局《关于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参保范围
我市从事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高风险企业,按本意见规定及时为本单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参保缴费办法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实行全员实名登记。参保单位持农民工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到统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定企业缴费费率,核定企业缴费基数、农民工人数和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参保人员如有变动,用人单位应及时报送增减花名册。新录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上岗前将农民工花名册以书面形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工伤保险费缴纳数额为本企业农民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第二类行业执行行业基准费率1.5%的标准,第三类行业执行行业基准费率2%的标准。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每1-3年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核定1次。
对工伤发生率高于统筹地平均值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本单位年度缴费数额1-5倍的单位,每年核定1次,可上浮缴费标准。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平均支付水平5倍的单位,可直接上浮到第二档。
对工伤发生率低于统筹地平均值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低于本单位年度缴费数额的单位,每3年核定1次,可下浮缴费标准。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各县(市、区)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制定并做适时调整。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未参保的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该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高风险企业在本意见下发前已为本企业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再按本意见规定重新参保缴费;已为城镇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也应为本企业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费率按照本企业城镇职工缴费费率缴纳。
(四)参保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23号)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监督管理
(一)高风险企业未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二)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安监部门不予上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材料;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三)劳动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交流、通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德州市劳动保障局、安监局负责解释。
市劳动保障局、安监局《关于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六日
二○○七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安监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为保障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以及《德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德政办发〔2006〕30号)等规定,现就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安监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一、参保范围
我市从事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高风险企业,按本意见规定及时为本单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参保缴费办法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实行全员实名登记。参保单位持农民工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到统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定企业缴费费率,核定企业缴费基数、农民工人数和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参保人员如有变动,用人单位应及时报送增减花名册。新录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上岗前将农民工花名册以书面形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工伤保险费缴纳数额为本企业农民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第二类行业执行行业基准费率1.5%的标准,第三类行业执行行业基准费率2%的标准。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每1-3年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核定1次。
对工伤发生率高于统筹地平均值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本单位年度缴费数额1-5倍的单位,每年核定1次,可上浮缴费标准。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平均支付水平5倍的单位,可直接上浮到第二档。
对工伤发生率低于统筹地平均值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低于本单位年度缴费数额的单位,每3年核定1次,可下浮缴费标准。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各县(市、区)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制定并做适时调整。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未参保的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该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高风险企业在本意见下发前已为本企业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再按本意见规定重新参保缴费;已为城镇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也应为本企业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费率按照本企业城镇职工缴费费率缴纳。
(四)参保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23号)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监督管理
(一)高风险企业未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二)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安监部门不予上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材料;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三)劳动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交流、通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德州市劳动保障局、安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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