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4-12-26 11:29:00   浏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委):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文件和粤府〔2006〕97号文件“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的精神,严格执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4〕85号)有关规定,及时为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二、各地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采用多种方式方便企业缴费参保,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列入规费项目,单独设项,专款专用,由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企业负责缴交。可以逐月缴费参加工伤保险,也可按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参加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06%计取。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报备制度,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作业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交流、及时研究新问题,共同做好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取使用工伤预防专项经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将工伤保险与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各地应及时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方案,在2007年10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七年九月十日
  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