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部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2014-12-26 11:34:00 浏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相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本级工伤保险的实际情况,现就市本级部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不属于财政拨款支付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上述单位及职工其工伤保险政策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市政办〔2001〕8号)中的《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四、本通知施行前上述单位职工的工伤待遇和处理,仍按照当时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二ОО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相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本级工伤保险的实际情况,现就市本级部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不属于财政拨款支付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上述单位及职工其工伤保险政策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市政办〔2001〕8号)中的《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四、本通知施行前上述单位职工的工伤待遇和处理,仍按照当时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二ОО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