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属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21-07-09 15:04:0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保障机关公务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实行机关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推进机关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机关的重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省直各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总数在50人至100人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职工大会制度;职工总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工作机构等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行政负责人关于机关内部事务管理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重大建设项目情况,以及职工任免、晋级、奖惩、调动、辞退、岗位交流、进修培训等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对机关的中心工作以及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政务公开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机关内部事务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贯彻执行关系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医疗保障、休息休假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五)配合有关部门,参与职工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对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六)对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进行监督。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六条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单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机关在职职工(包括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具有一定的参与管理能力。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对机关内部事务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九条 职工代表一般以处室为选举单位,由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和结构。职工代表占职工人数的比例,根据实际确定:职工总数500人以上的,占10%至15%;职工总数总数在200人至500人的,占15%至25%;职工总数在100人至200人的,占25%至35%。职工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30 人。职工代表结构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由机关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资格的终止、替补。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十二条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离退(休)人员和有关领导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党、政、工提议,可随时召开。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如需要可召开预备会议。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但会议议程应相对独立。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作为会议期间的领导机构。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其人数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人数多少确定,成员中应有一般职工代表。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听取和综合职工代表对大会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代拟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草案);审查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并提出人选建议;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生活福利、评议监督等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由3至7人组成,一般从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聘请有专长的职工参加。专门小组成员的产生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民主管理小组职责:征集提案、开展经常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督查大会有关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了解和反映职工对加强内部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审议有关加强内部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措施办法等;受理职工申诉,对严重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生活福利小组职责:为职工代表大会审查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实施方案;督查大会有关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协助、监督行政部门贯彻执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政策规定。
(三)评议监督小组职责:了解和反映职工对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评议干部的工作;监督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勤政廉政;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提案征集制度。⑴在作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后,机关工会向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和提案征集表。⑵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征集表。⑶机关工会召集专门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整理、分类、初审、立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定。⑷机关工会(专门工作小组)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征集、立案、办理情况。⑸对优秀提案进行评选,并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督查制度。⑴期中督查。机关工会(专门工作小组)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查。⑵重点督查。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中的重大事项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⑶全面督查。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对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和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作出评价,并视情对执行决议、办理提案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批评和质询。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机关工会应将召开会议的时间、议程、中心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提案表决形式等,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工会。上级工会应及时给予工作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后十天内,机关工会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的主要情况。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培训制度。机关工会要建立职工代表定期培训的制度,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行职责的能力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职工代表培训主要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以会代训、调查研究等形式。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⑴对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⑵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⑶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会务工作。⑷指导职工代表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做好提案征集工作。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监督大会决议的执行和大会提案的办理。⑹维护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受理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申诉。⑺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⑻制订职工代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关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下级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机关,省直各集团、总公司、行等机关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直属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0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