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4-12-26 16:05:00 浏览:
各社会保障分局、各镇(街)城建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社会保险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9月1日起,凡承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建设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由建设单位以工程项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对在该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
承建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障部门以工程总造价15%为缴费基数,1.5%为费率,核定该项工程的工伤保险费,并按合同确定的施工期限核定该施工项目参保关系有效期,制作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凭证,连同《参保登记证明》一并交建设单位。
工程总造价按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测算的工程项目基准价计算表计算(见附表)。
四、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凭缴费凭证、《参保登记证明》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
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全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运行情况,提出该类人员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意见,报市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建设局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六、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须提交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参保登记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同样须按本通知规定为工程项目办理参保登记,一次性缴纳该工程工伤保险费。
七、因工程原因须延长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的,建设单位提前30天向办理参保的镇(街)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
八、施工作业人员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履行组织抢救、为施工作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工伤伤残鉴定和申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
九、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作业人员,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后,建筑业企业应在事发2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障部门,并在48小时之内向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现场调查核实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施工作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及争议处理等,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执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除特殊要求外,均按目前全市工伤保险的业务办理流程办理。
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时,施工作业人员的“本人工资,以事故发生时(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十一、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的,视为非参保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业企业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
(一)施工作业人员发生事故或诊断职业病时,该工程项目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工伤保险关系不能生效的其他情形。
十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筑业企业应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按社会保障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告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渠道和待遇标准。
十三、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宣传培训费用由市建设局根据年度安全宣传培训计划提出年度申请,市社会保障局从工伤预防费用列支。
十四、建立实行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巡查制度。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十五、已办理参保的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建设局。
十六、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市建设局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向社会公示。
十七、本通知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实施。
附表:工程项目基准价计算表(综合单方造价)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社会保险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9月1日起,凡承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建设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由建设单位以工程项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对在该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
承建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障部门以工程总造价15%为缴费基数,1.5%为费率,核定该项工程的工伤保险费,并按合同确定的施工期限核定该施工项目参保关系有效期,制作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凭证,连同《参保登记证明》一并交建设单位。
工程总造价按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测算的工程项目基准价计算表计算(见附表)。
四、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凭缴费凭证、《参保登记证明》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
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全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运行情况,提出该类人员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意见,报市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建设局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六、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须提交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参保登记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同样须按本通知规定为工程项目办理参保登记,一次性缴纳该工程工伤保险费。
七、因工程原因须延长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的,建设单位提前30天向办理参保的镇(街)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
八、施工作业人员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履行组织抢救、为施工作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工伤伤残鉴定和申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
九、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作业人员,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后,建筑业企业应在事发2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障部门,并在48小时之内向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现场调查核实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施工作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及争议处理等,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执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除特殊要求外,均按目前全市工伤保险的业务办理流程办理。
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时,施工作业人员的“本人工资,以事故发生时(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十一、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的,视为非参保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业企业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
(一)施工作业人员发生事故或诊断职业病时,该工程项目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工伤保险关系不能生效的其他情形。
十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筑业企业应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按社会保障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告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渠道和待遇标准。
十三、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宣传培训费用由市建设局根据年度安全宣传培训计划提出年度申请,市社会保障局从工伤预防费用列支。
十四、建立实行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巡查制度。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十五、已办理参保的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建设局。
十六、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市建设局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向社会公示。
十七、本通知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实施。
附表:工程项目基准价计算表(综合单方造价)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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