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正常退休审批的意见

2014-12-29 10:00:00   浏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从现在起到年底前,对全省范围内乡镇企业农民工按原《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1号)参加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从2012年1月1日起,乡镇企业农民工不再参加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原则上统一转为参加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由农保经办机构管理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基本业务信息和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历年累计积存基金一并移交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现将衔接转换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乡镇企业农民工2005年6月至2011年12月参加乡镇企业养老保险期间,由参保所在地农保经办机构根据参加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各年的缴费金额,为每位参保人员填写《乡镇企业养老保险转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表》(见附表),统一按所对应的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及相应缴费比例,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经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予以确认接收。计算公式为:
  各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年限=当年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15%缴费月数)(对应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8%)
  当年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金额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当年折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转为乡镇企业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为其建立并推算个人账户。计算公式为:
  各年个人账户储存额=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对应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年限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8%)
  各年个人账户储存额利率按对应年度全省统一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账利率执行。
  三、2012年1月起,原参加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按全省统一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与按上述办法折算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2011年12月底前原参加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己与乡镇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已按晋政办发[2005]21号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将其按晋政办发[2005]21号参加乡镇企业养老保险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城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进一步核实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有关数据,做好折算转换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移交划转和基本信息系统衔接工作,确保年底前全部完成,并将完成情况及时上报省厅养老保险处。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