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放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1993年挂钩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4-12-29 10:13:00   浏览:

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区、县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下放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就1993年挂钩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1992年接收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征地占地农转工的工资基数,由企业按1992年清算以后人均挂钩工资水平乘以实际接收人数核增工资基数。
  2.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39号《关于将副食品等价格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精神,自1993年起,将1979年至1992年底国家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下列价格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1)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2)按市财政局京财预[1988]504号文件规定发给职工每人每月10元(禁食猪肉民族职工为12元)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3)按市财政局京财预[1992]206号文件规定发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粮价补贴;
  (4)按市财政局京财预[1992]1467号文件规定发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民用燃料价格补贴;
  (5)按市财政局京财预[1992]2220号文件规定发给职工每人每月12元蛋、菜、肉价格补贴。
  以上5项价格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数额,按1992年末企业实有职工人数计算,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此项工作系挂钩工资口径的调整,企业要认真核算,不得在调整中提高补贴水平,扩大执行范围。
  3.实行各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在核定1993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时,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京劳险发字(1993)8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总额2%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本单位1992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自行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4.企业因新建、扩建、兼并、合并、合资等需要增人增加工资基数或成建制减人核减工资基数的,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财政局批准核增或核减工资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效益基数。
  5.1992年11月1日以后经批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核增4%工资性补贴,按市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992)314号《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核增4%工资性补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由企业自行核增。
  6.实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各种含量工资办法的企业和市公交、地铁等单位1992年工资清算和核定1993年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基数的工作,仍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财政局负责。
  7.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和各种提成工资制的企业,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总额2%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单位1992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不调整工资含量系数和提成率。
  8.上述由企业按规定自行清算和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企业。这些企业的清算核定工作务请于4月底完成,并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和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备案。请各区、县劳动局和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于5月底前将汇总表报市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