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新建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29 10:17:00 浏览: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经济上新台阶的意见》,落实企业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经研究,现将新建企业有关劳动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新建立的企业,市劳动局不再审批工资标准,其工资总额基数,由市劳动局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核定。
二、新建企业的职工不再建立档案工资,职工工资发放办法由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自主决定。
三、新建企业建立优化劳动组合机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根据市劳动局《关于下放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2〕364号)第一条五款精神,工资总额4%的工资性补贴,由市、区、县劳动局再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时一并核增,具体使用办法按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关于试行《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企发字〔1990〕327号)及补充意见办理。
四、新建企业一律要参加退休基金社会统筹。退休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按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的方法。具体办法按市劳动局《关于扩大试行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278号)文件执行。
五、企业要加强劳动工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职工的个人工资总额台帐,职工劳动手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六、新建的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下发文件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一、经批准新建立的企业,市劳动局不再审批工资标准,其工资总额基数,由市劳动局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核定。
二、新建企业的职工不再建立档案工资,职工工资发放办法由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自主决定。
三、新建企业建立优化劳动组合机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根据市劳动局《关于下放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2〕364号)第一条五款精神,工资总额4%的工资性补贴,由市、区、县劳动局再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时一并核增,具体使用办法按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关于试行《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企发字〔1990〕327号)及补充意见办理。
四、新建企业一律要参加退休基金社会统筹。退休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按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的方法。具体办法按市劳动局《关于扩大试行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278号)文件执行。
五、企业要加强劳动工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职工的个人工资总额台帐,职工劳动手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六、新建的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下发文件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放区、县属企业工资管理权限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