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通知

2014-12-29 11:02:00   浏览: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结合省直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省直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二章 经办流程
  第三条 省直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范围内其他统筹地就业,并在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前需由原用人单位、***省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业务的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人事代理机构)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省医保中心在收到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
  (二)将参保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三)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四)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五)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到原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银行账户,由原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支付给本人。
  (六)终止参保人员在省直的医疗保险关系。
  第四条 参保人员从我省范围内其他统筹地流动到省直参保单位就业,并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交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省医保中心收到《信息表》、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等相关材料,对符合省直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一)根据参保凭证、《申请表》、《信息表》等相关材料,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核对参保凭证列具的信息和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有余额并转入省医保中心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将其余额计入参保人员新建的个人账户。
  (三)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申请表》、《信息表》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四)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
  (五)将参保凭证第三联(蓝色)交与用人单位(由本人留存)。
  第五条 省直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在外省市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前需由原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省医保中心在收到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材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
  (二)将参保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三)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四)填写《信息表》,并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五)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医疗保障编码。
  (六)终止参保人员在省直的医疗保险关系。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外省市流动到省直参保单位就业,并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参保人员流动到省直参保单位就业后,由其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交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指定窗口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省医保中心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三)省医保中心收到《信息表》、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等相关材料,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个人账户有余额并转入省医保中心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将其余额计入参保人员新建的个人账户。
  (四)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申请表》、《信息表》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五)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
  (六)将参保凭证第三联(蓝色)交与用人单位(由本人留存)。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程由省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程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