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问题的通知

2014-12-29 11:19:00   浏览: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东湖分局,沌口经济开发区,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及《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理浮动工伤保险费率,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根据近年来实施工伤保险的情况,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行业基准缴费率(即武劳社[2005]88号《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对企业单位实行费率浮动,使基金缴纳比例随企业单位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上下浮动。
  二、浮动幅度根据企业单位2005年7月至2007年6月实际发生工伤保险费用(含按工伤保险规定由基金负担的医疗费、康复和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工伤补偿金等)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收支率在30%以下(含30%)的降低缴费费率;在31%至60%之间的缴费费率不变;在61%以上(含61%)的提高缴费费率。提高和降低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的幅度最高均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根据上两年度单位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在武劳社[2005]88号文规定本行业原基准缴费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增减,不实行累计浮动费率(即不实行累计增减)。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
  三、参加工伤保险不足1年的单位,不实行费率浮动;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不实行下浮费率制度。
  四、实施浮动费率的调整时间为当年的8月1日。
  浮动费率的执行标准见附表。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武 汉 市 卫 生 局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