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2014-12-29 13:44: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回龙圩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等《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工伤保险制度自1995年开始进行试点,到2004年正式启动实施,参保面逐步扩大,但我市工伤保险参保比例仍然偏低,相当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农民工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由此而引发的工伤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既是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迫切愿望,又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打造“平安永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抓紧抓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二、明确工伤保险扩面的范围和重点
我市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得以参加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参加工伤保险。2007年继续抓好未参保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扩面征缴工作,同时,重点推进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一律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于注册登记起30日以内,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省驻永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全市的工伤保险统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统一以工程项目按属地原则参保,工程项目施工期限为企业参保有效期限。其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统一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工资乘以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0.9%,由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保险范围覆盖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但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包括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
三、强化工伤保险扩面征缴措施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的要求,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是工伤风险较高的劳动者群体,劳动保障部门要畅通农民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渠道。
(二)加强部门配合,推进高风险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财政部门要督促财政拨款(补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为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新闻媒体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营造良好的参保缴费氛围。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未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参保,并依法进行查处。
(四)强化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全市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参保缴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按季进行通报。各行业主管单位是本系统工伤保险工作目标的责任单位,要积极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等《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工伤保险制度自1995年开始进行试点,到2004年正式启动实施,参保面逐步扩大,但我市工伤保险参保比例仍然偏低,相当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农民工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由此而引发的工伤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既是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迫切愿望,又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打造“平安永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抓紧抓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二、明确工伤保险扩面的范围和重点
我市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得以参加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参加工伤保险。2007年继续抓好未参保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扩面征缴工作,同时,重点推进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一律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于注册登记起30日以内,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省驻永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全市的工伤保险统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统一以工程项目按属地原则参保,工程项目施工期限为企业参保有效期限。其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统一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工资乘以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0.9%,由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保险范围覆盖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但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包括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
三、强化工伤保险扩面征缴措施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的要求,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是工伤风险较高的劳动者群体,劳动保障部门要畅通农民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渠道。
(二)加强部门配合,推进高风险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财政部门要督促财政拨款(补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为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新闻媒体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营造良好的参保缴费氛围。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未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参保,并依法进行查处。
(四)强化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全市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参保缴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按季进行通报。各行业主管单位是本系统工伤保险工作目标的责任单位,要积极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退休工伤人员工伤医疗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全省(不含厦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和全省失业(不含厦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工作任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