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佳木斯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4-12-29 09:35:00   浏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佳木斯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佳木斯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佳木斯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失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形成市级主管、县(市)分管的失业保险管理机制,规范管理和服务,提高业务经办能力,增强保障功能。
  二、工作内容
  (一)基金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1、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分级征收。市和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分级征收失业保险费。
  2、实行任务一年一定。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扩面任务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编制征收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没有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并且出现基金发放缺口的县(市),其差额部分由县(市)政府落实资金;对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后出现基金发放缺口的县(市),使用各自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予以弥补,结余基金不足时由市级统筹基金适当给予调剂,再有不足时由县(市)政府落实资金解决。
  (二)基金统一缴拨。
  1、市、县(市)原有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征收过渡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仍保留。
  2、基金全额缴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和各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将失业保险费征收至各自税务征收过渡户,再于每月末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至各自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财政部门在每月末将当月上缴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至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各县(市)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要单独记录。
  3、市本级和县(市)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统筹基金。县(市)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市)财政部门全额划转到市财政部门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统一支付。
  1、各县(市)经办机构于每月3日前向市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市经办机构审核并与市本级支出计划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于每月15日前将市本级所需基金划入市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将各县(市)所需基金划入县(市)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各县(市)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到县(市)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2、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市、县(市)两个层次分别确定或调整。
  3、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报及使用。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辖区内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拟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等情况,提出使用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资金的使用额度,将市本级所需基金据实拨付至市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将各县(市)所需基金据实拨付至县(市)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各县(市)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到县(市)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四)基金统一财务核算。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统一会计核算,编制全市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严格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规定的内容,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缴、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加强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失业保险上线运行,确保经办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建立失业调控机制和失业预警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机制和失业预警报告制度,对我市具有一定规模及经济上有影响力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基金支出增长因素,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市县两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落实工作,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充实人员,配备设备,积极建立适应市级统筹需要的、统一的失业保险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财政部门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机构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
  三、方法步骤
  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先期选择桦川、汤原两个县为试点,争取在10月末完成市级统筹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总结经验、改进方法、完善措施,在2011年年底前,全面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一)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积极做好市级统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近几年来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情况和未来几年预计失业人数、基金收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统计、预测和分析,并形成报告。
  (二)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财政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各县(市)进行实地考察、调研、核实,摸清底数,准确把握第一手资料,制定市级统筹试点工作计划。
  (三)以试点县为重点,将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全面推开。
  四、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的重要意义,从稳定就业大局和全面推进失业保险事业发展的高度,把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对实施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周密制定实行市级统筹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
  (二)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相互协作。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保障上给予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失业保险工作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保证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三)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推进非公经济组织和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强化基金征缴,提高基金支撑力,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四)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基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维护基金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以及其他与失业保险基金有关的账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地方税务机关要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失业保险基金运行依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