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专题调研的通知
2014-12-03 10:08:00 浏览:
各中央驻豫、省直党政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
为了解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科教文卫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状况,为研究完善工伤保障政策做好准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障情况调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专题调研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30号)文件要求,中央驻豫、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调研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组织,现就有关调研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范围
(一)中央驻豫、省直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机关,下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中央驻豫、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由编制部门审批确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二)中央驻豫、省直有财政拨款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各类公立或国有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校、文化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工作人员。
(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即按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赢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已纳入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在本次调研范围。
二、调研内容
(一)工(公)伤人员姓名、受伤时间、工(公)伤类型、伤残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工(公)伤认定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部门;
(三)工(公)伤人员享受工伤待遇的项目和标准、工伤待遇列支渠道、发放机构以及执行有关待遇的政策文件依据等;
(四)工(公)伤人员性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完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障制度、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研形式
(一)中央驻豫、省直党政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人事部门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或本部门管理)单位的调查统计工作,大中专院校人事部门负责校本部及附属单位的调查统计工作,并汇总调查结果,就工伤保障政策制定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具体调查单位名单见附件,未单独列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均由上级机关或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调查。
(二)召开专题座谈会。调研期间,我厅将分别组织召开中央驻豫、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等部门专题座谈会,深入了解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障的基本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2010年8月1日-9月30日,各有关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调研工作,填写调查表,搜集典型案例,听取基层职工意见。
(二)2010年9月30日-10月15日,召开相关专题座谈会。
(三)2010年10月15日-10月31日,汇总调查表及座谈会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障情况专题调研工作是国家制定相关工伤保障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相应调研协调机构,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调研工作。
(二)认真做好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国家机关和参公单位填报附表;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填报附表。退休人员、工勤人员、合同制聘用人员不在本次调查填报范围之内。
(三)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工作。各单位在调研过程中,对本单位发生的工(公)伤已经得到处理和难以得到妥善处理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
(四)召开基层单位座谈会,听取职工意见。各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确定的调研内容和项目,召开基层单位座谈会,听取职工意见。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受伤待遇保障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请各单位将调查表(附件)、典型案例(1-2个)、书面意见建议共三项材料,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并同时报送电子版。调查表的电子格式请各单位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主页-工伤保险专栏)网址:www.ha.hrss.gov.cn。
调研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工伤保险处联系。
联系人:孙丽娟、杨华伟
电话(传真):0371-65907854
电子邮件:why@ha.lss.gov.cn
附件:1、中央驻豫、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单
2、国家机关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亡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略)
3、国家机关和参公单位因工(公)伤亡人员情况表(略)
4、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亡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略)
5、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因工(公)伤亡人员情况表(略)
为了解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科教文卫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状况,为研究完善工伤保障政策做好准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障情况调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专题调研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30号)文件要求,中央驻豫、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调研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组织,现就有关调研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范围
(一)中央驻豫、省直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机关,下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中央驻豫、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由编制部门审批确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二)中央驻豫、省直有财政拨款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各类公立或国有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校、文化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工作人员。
(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即按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赢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已纳入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在本次调研范围。
二、调研内容
(一)工(公)伤人员姓名、受伤时间、工(公)伤类型、伤残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工(公)伤认定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部门;
(三)工(公)伤人员享受工伤待遇的项目和标准、工伤待遇列支渠道、发放机构以及执行有关待遇的政策文件依据等;
(四)工(公)伤人员性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完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障制度、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研形式
(一)中央驻豫、省直党政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人事部门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或本部门管理)单位的调查统计工作,大中专院校人事部门负责校本部及附属单位的调查统计工作,并汇总调查结果,就工伤保障政策制定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具体调查单位名单见附件,未单独列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均由上级机关或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调查。
(二)召开专题座谈会。调研期间,我厅将分别组织召开中央驻豫、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等部门专题座谈会,深入了解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障的基本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2010年8月1日-9月30日,各有关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调研工作,填写调查表,搜集典型案例,听取基层职工意见。
(二)2010年9月30日-10月15日,召开相关专题座谈会。
(三)2010年10月15日-10月31日,汇总调查表及座谈会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障情况专题调研工作是国家制定相关工伤保障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相应调研协调机构,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调研工作。
(二)认真做好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国家机关和参公单位填报附表;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填报附表。退休人员、工勤人员、合同制聘用人员不在本次调查填报范围之内。
(三)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工作。各单位在调研过程中,对本单位发生的工(公)伤已经得到处理和难以得到妥善处理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
(四)召开基层单位座谈会,听取职工意见。各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确定的调研内容和项目,召开基层单位座谈会,听取职工意见。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受伤待遇保障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请各单位将调查表(附件)、典型案例(1-2个)、书面意见建议共三项材料,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并同时报送电子版。调查表的电子格式请各单位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主页-工伤保险专栏)网址:www.ha.hrss.gov.cn。
调研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工伤保险处联系。
联系人:孙丽娟、杨华伟
电话(传真):0371-65907854
电子邮件:why@ha.lss.gov.cn
附件:1、中央驻豫、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单
2、国家机关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亡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略)
3、国家机关和参公单位因工(公)伤亡人员情况表(略)
4、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亡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略)
5、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因工(公)伤亡人员情况表(略)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漯河市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落实情况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