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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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工发〔2015〕33号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

  为了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15年10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操作规程(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职工民主管理条例》,推动企事业单位(包括覆盖小微企业的区域或行业,下同)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支持和上级工会的指导帮助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规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民主管理工作,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


  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1.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细则),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

  3.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届期为三至五年,一般与本单位工会届期相同,到期应当及时换届。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4.企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之前,应向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会议筹备情况,上一级工会应予以指导、备案和监督。

  5.企事业单位首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应当成立筹备机构,由企事业党组织、行政、有关部门、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

  6.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支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二、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7.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事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8.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

  止。

  (二)职工代表产生方式

  9.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替补制,可以竞选或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10.职工代表应当以工段、车间、班组、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自下而上推选代表候选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11.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和工会主席等应当在相应的选区,参加职工代表的民主选举。

  12.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工段、车间、科室、班组直接从事劳动生产、经营服务和专业技术等基础性工作的一线职工中,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产生本选区的职工代表。

  13.根据需要,可确定一定名额的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也可组织职工旁听职工代表大会。

  (三)职工代表名额

  14.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但最少不低于三十人。职工总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部分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事业与工会根据实际协商确定。

  15.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本单位职工人数发生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出调整。

  (四)职工代表构成

  16.职工代表应当由一线职工、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事业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指包括企事业单位职能部门和分公司(厂)、分院(校)的正职在内的中层以上管理和领导人员。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职工代表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一线职工代表应当占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线职工指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经营服务、专业技术等基础性工作的人员。

  18.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和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

  19.劳务派遣职工较多的企事业用工单位,应当有劳务派遣职工代表。用工单位吸纳劳务派遣职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办法,由用工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

  (五)职工代表的选举

  20.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按选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参加。选举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21.职工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一般为10%-20%。

  22.职工代表选举结果,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合格后予以公示。

  (六)职工代表的撤免

  23.职工代表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需要被撤免的情形包括:

  (1)因退休、辞职、内退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或工作岗位的;

  (2)因病假、待岗、脱产学习等原因满6个月以上难以履行代表职责的;

  (3)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在所在选区职工代表述职评议中,三分之一以上职工认定为不称职的;

  (4)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本人提出辞去职工代表的;

  (6)因工作变动调离原选区的。

  24.除以上第(1)、(5)、(6)种情形外,职工代表依照其他情形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七)职工代表的补选

  25.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6.补选产生的职工代表应当及时公示。

  (八)职工代表的权利

  27.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8.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本单位民主管理活动。

  29.对企事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30.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事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职工代表的义务

  31.参加工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32.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事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事业反映。

  33.参加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交办的工作。

  34.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35.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十)对职工代表的奖励和保护

  36.在职工代表述职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的一线职工代表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37.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

  38.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三、职工代表大会


  (一)职权

  39.知情权。听取企事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

  40.建议权。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41.决定权。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奖惩办法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通过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

  42.选举权。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43.监督权。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事)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民主评议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44.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上述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各类保险、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听取和审议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45.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前款规定职权外,还行使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组织制度

  46.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表决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47.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事项,具有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决定的无效。

  48.职工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休会的,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并一般应在三个月之内复会,履行未尽议程。

  49.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在上级工会的帮助和指导下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50.会前准备工作

  (1)确认代表。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应当对职工代表条件、产生方法、组成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代表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和合法性。

  (2)确定议题草案和准备材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草案应当由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事业党政协商确定;同时,应准备好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文本和拟表决的草案,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保证职工代表有充分的时间审议文件,征集所代表的职工群众的相关意见,为参加会议做好准备。职工代表大会如安排民主评议和审议业务支出费等使用情况,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准备材料。

  (3)征集与处理提案。职工代表可以就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劳动保护措施、规章制度建设、奖励分配办法、生活福利、教育培训等相关问题提出书面提案,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应对提案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应当分类整理,提出办理意见,送交单位有关领导,由单位领导批示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未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及时说明原因,并将提案返回提案人。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应对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办理,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通知开会。工会于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筹备情况,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指导。召开会议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代表参加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

  51.会议相关工作

  (1)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召开之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单位工会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

  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选举大会主席团;

  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办法;

  确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确定大会主持人;

  通过会议的其他有关事项。

  (2)正式会议。工作人员清点出席本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人数,并向大会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达到全体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其主要议程是:

  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代表出席情况,宣布大会开始;

  听取单位行政工作报告及有关部门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的报告;

  听取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分组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议案;

  根据职工代表审议意见,对有关报告和议案进行修改;

  根据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以及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

  在充分酝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有关报告和议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形成职工代表大会正式决议;

  民主评议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工作评价、奖惩等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公司制企业,还要审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报告。

  (3)大会决议。每次职工代表大会都应就本次会议的有关报告和议案形成书面决议;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52.会后相关工作

  (1)传达落实会议精神

  职工代表向选区职工传达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内容和决定事项,报告本人履职情况,接受职工评议。

  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制订工作计划,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

  公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规章制度和生效的集体合同。

  工会向上级工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情况,上级工会备案。

  (2)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活动

  单位行政会同工会共同组织职工代表检查会议决议、职工代表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及时将意见反馈责任部门,并督促整改。巡视检查活动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

  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参加培训,提高参与管理能力。

  (3)处理临时重要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到涉及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提议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要求的,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行使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民主管理日常工作问题可以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向职工公示该决定;属于只是需要职工代表评议、评估、测评和听取意见的事项,可以以各代表团(组)为单位分别进行,工会及时汇总结果,并向职工公示。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

  53.调查研究制度。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要围绕单位生产经营和职工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送交单位行政和有关部门,也可印发给各代表团(组)。

  54.协调沟通制度。单位行政和工会要通过实行厂(校、院)务公开、召开民主恳谈会或对话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等多种形式,搭建协调沟通交流的平台,为职工代表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55.巡视检查制度。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应组织职工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落实情况,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开展活动情况等,指导、帮助解决开展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6.接待职工制度。建立民主管理接待日,由单位党政工负责人或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轮流接待职工来访。

  57.档案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所有文字资料均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档、存管工作,立案归档工作统一由工会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58.主席团的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工代表,应有一线职工、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其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59.主席团成员由每次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不实行常任制。

  60.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程序

  (1)工会提出大会主席团的人数、构成比例等具体方案;

  (2)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

  (3)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全体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也可以举手表决通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61.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听取和汇总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3)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处理大会期间的相关事宜。

  (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

  62.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是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隶属职工代表大会领导。

  63.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

  (1)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数量应根据企事业单位性质、规模、人数等实际情况和需要而设立,如:生产经营委员会(小组),规章制度委员会(小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委员会(小组),工资保险福利委员会(小组),民主评议委员会(小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委员会(小组),提案委员会(小组)等。

  (2)专门委员会(小组)的组成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部分熟悉业务的职工参加。

  64.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任务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做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

  (2)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行政与职工密切联系,开展调查,就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组织检查监督活动;

  (3)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65.联席会议职责

  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66.联席会议人员组成

  (1)党政有关领导人员;

  (2)工会委员会成员;

  (3)职工代表团(组)长;

  (4)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

  67.召开联席会议的条件

  (1)临时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2)对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问题,需要授权作部分修改或补充;

  (3)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不涉及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三重一大”问题的临时事项。

  68.召开联席会议的程序

  (1)工会根据议题组织有关方面形成书面议案,发至相关成员;

  (2)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讨论;

  (3)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

  (4)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69.职工代表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五、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70.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2)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3)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程的建议;

  (4)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5)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

  (6)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召集联席会议、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

  (7)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8)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9)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六、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一)性质及适用范围

  71.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同一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大厦、集贸市场等区域内的小微企业,依托相应的工会组织所建立的区域性民主管理制度。

  72.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指旗县(市、区)及以下区域内的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小微企业,依托相应的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行业性民主管理制度。

  73.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召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依规通过的各项决定、决议,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74.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适用于区域内或相同相近的行业内的小微企业。同一地域企业和职工数多的区域、行业,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划或园区、楼宇内组建若干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二)任务

  75.听取和讨论区域(行业)内有关经济发展、劳动用工、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76.听取和讨论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77.审议通过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78.监督检查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9.选举或罢免区域(行业)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和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等,并进行表决。

  80.其他需要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三)代表

  81.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一定比例名额分配到区域(行业)内企业,由企业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名,小微企业可以联合推选代表。

  82.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以及企业工会主席应当作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经民主选举成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83.区域(行业)内的一线职工代表应占半数以上;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四)筹备会议

  84.征求和确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

  (1)区域(行业)工会通过开展职工代表提案征集或在征求代表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议题草案;

  (2)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行政、企业方进行协商,确定议题;

  (3)区域(行业)工会围绕议题,准备大会报告和议案。

  85.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1)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围绕区域(行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以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2)提案应由一名提案人和两名以上附议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案由、依据和解决办法;

  (3)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对于未立案的提案必须向提案人、附议人说明原因;

  (4)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对采纳的提案,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并督促整改落实;

  (5)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对提案的立案、落实、检查等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

  (五)召开会议

  86.预备会议

  (1)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

  (2)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3)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5)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名单,协商产生大会执行主席;

  (6)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办法;

  (7)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87.正式会议

  (1)报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宣布会议召开;

  (2)作大会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报告;

  (3)报告区域(行业)内企业与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缴纳社会保险金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

  (4)作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提案处理等事项的报告;

  (5)确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6)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7)选举产生参加区域(行业)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等;

  (8)进行大会决议、决定事项的表决;

  (9)区域(行业)负责人讲话。


  七、集团企业多层级职工代表大会


  88.集团性质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管理职权层级的设置,分别组织召开不同层级的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多层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89.集团企业建立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职工代表由总部机关和各分、子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集团企业下属的分、子公司、分厂也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各自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职责和权利。

  90.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集团企业资产经营、生产经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集团企业集体合同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一定时期内双方就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的意见或协议;

  (3)民主评议集团企业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建议;

  (4)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平等协商代表;

  (5)听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91.集团企业下属子公司属独立法人,其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则运行。

  92.集团企业下属分公司、分厂职工代表大会,其职权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运行规则基本相同,在职权上则相对应于行政权力的大小,一般行使以下权利:

  (1)听取和审议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并对完成生产计划的措施、技术改造措施、经济责任考核方案、改革改制方案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否决奖金分配、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和奖惩办法、规章制度及下岗分流裁员等方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评议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建议;

  (4)在上级部署下,民主推荐或选举行政领导人。


  八、附则


  93.本规程由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