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将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14-12-03 10:39:00   浏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各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将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45号)精神,切实保障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纳入人员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在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
  二、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待遇项目
  (一)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1-4级工伤人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5-10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三)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四)符合政策规定按月支付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三、“老工伤人员的工伤确认
  (一)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老工伤人员,申报单位应当提供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原人事部门的《工伤认定审批表》;
  (二)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老工伤人员,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作为确认“老工伤人员的依据:
  1、原市或区劳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和相关规定作出的能够证明因工受伤的原始材料;
  2、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事故发生作出的能够证明因工受伤的原始材料;
  3、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
  四、“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
  (一)已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鉴定结论依然有效;
  (二)没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由申报单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免收劳动能力鉴定费。鉴定过程中辅助检查费用由申报单位负担。
  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待遇标准与支付
  (一)“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04】42号)执行。
  (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自2010年12月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需工伤康复的,应转入哈尔滨市工伤康复中心实施工伤康复。
  六、单位申报程序
  申报“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的用人单位,在2010年8月10日至11月20日期间持以下相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地点:道里区阳明街-30号)申报:
  (一)《哈尔滨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申报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无《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应提供:原劳动安全生产部门作出的能够证明因工受伤的原始材料、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能够认定为工伤的原始材料、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七、有关事项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逾期未申报的“老工伤人员,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自申报确认下月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逾期月份不予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按“老工伤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本《实施意见》后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参加工伤保险下月起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一年仍由本单位负担,第二年按“老工伤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三)“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之前的,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承担;“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项目仍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在原渠道解决。
  (四)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纳入工伤保险费浮动费率的考核内容。
  (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工伤职工的相关规定管理。
  (六)申报单位或个人违反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处罚。
  (七)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 尔 滨 市 财 政 局
二0一0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