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12-03 09:49: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铁岭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铁岭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0]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抵御风险能力较强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工作目标
  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做到“六统一,即: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服务系统。
  三、准备工作
  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准备工作,从2010年5月开始,2010年9月30日前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实名制的要求,健全参保职工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数据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把本辖区工伤保险业务全部纳入全市“五险合一社保网络系统管理,实现工伤医疗管理网上结算。
  (二)基金审计。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由市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做好工作。
  (三)基金上解。各县(市)区历年累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审计后,由市财政局负责于2010年9月30日前全额上解到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各县(市)区地税部门负责收缴,并直接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基金筹集、管理与核算
  (一)基金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由市政府统一下达征收任务额度,地税部门负责征缴,各县(市)区地税部门统一调整入库级次,直接划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铁岭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核定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费率标准等,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二)基金管理与核算。市财政局统一设置企业工伤保险基金账户,取消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为便于基金支付,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过渡账户,市财政部门根据每月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需求情况,按月将基金拨付到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过渡账户,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复核后进行支付。
  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的核算,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三)建立统一的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铁岭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根据各年度工作目标和确保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要求,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年终,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决算,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并以此作为考核、奖励、评先的主要依据。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业务管理
  (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各县(市)区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工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与取得省、市、县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做好服务协议管理工作。
  (三)工伤职工就医管理与待遇兑现。
  1.各县(市)区工伤职工在辖区内申请就医治疗,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并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2.各县(市)区工伤职工因工伤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转诊转院的,由其所属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需转至我市行政区域外诊治的,由所属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突发工伤或伤(病)情危急的可先行入院或转院救治,但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入院或转院审批手续。其他未经批准自行入院或转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各县(市)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和进行康复治疗的,应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到协议机构,配置器具或进行治疗。
  4.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工伤职工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现有标准继续由所在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实行市级统筹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及调整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支付。
  六、工伤保险责任
  (一)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政府仍为本辖区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本辖区工伤保险工作,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和扩面任务。在县(市)区政府完成当年基金征缴指标的前提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缺口的由市统一调剂,否则按等额扣减县(市)区地方财力。
  (二)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伤待遇支付等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和宣传培训工作。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实名制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积极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
  七、组织领导
  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铁岭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认真做好市级统筹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八、有关事项
  (一)各县(市)区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前期准备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不上划,仍按现状管理。
  (二)自工伤保险基金审计之日起至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各县(市) 区不得以暂付、借支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确需支付的,由各县(市)区.上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支付。
  (三)各县(市)区对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中遇到或发现的问题,要妥善解决处理并及时上报。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县(市)区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