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二轻联社、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1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二轻联社、市总工会《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二轻联社、市总工会 二?一一年七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11〕7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我市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实施范围和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将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含本市行政辖区内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闽部队,以及街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下同)及职工和2009年12月31日前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办法 (一)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 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按照《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1999〕253号)执行。困难企业按照《漳州市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漳劳社〔2009〕174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或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应以当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为基数,按9%的费率,一次性缴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的工龄,按国家规定可以累计为视同缴费年限。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工龄,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按上述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有困难的,其职工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条件具备后,再转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转移接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经身份认定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1、身份认定: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由同级政府负责,并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二轻联社、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2、补缴基数:上述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的退休人数,一次性补缴10年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以我市2010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477元/月)为基数,一次性补缴10年医疗保险费15951.6元/人,其中单位缴费部分(7%)12406.8元;个人缴费部分(2%)3544.8元,并计入个人账户。以后年度补缴基数按《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漳政综〔2010〕85号)规定执行。 3、资金筹集及财政补助:上述人员的缴费资金除个人缴费部分外,其他资金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省级和同级财政补助解决。个人不愿承担缴费资金的,企业又无力帮助的,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2009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的未参保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 2010年1月1日以后实施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按照现行规定由当地通过多渠道筹措参保资金,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4、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 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参照《漳州市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漳劳社[2009]174号)规定执行。 5、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以企业留守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为参保单位,参保单位负责收取个人缴费部份,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三、要求 1、加强领导,扎实做好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妥善解决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我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总工会、二轻联社、工商等部门,以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切实把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特别是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突出重点,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县(市、区)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2009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本县(市、区)解决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情况汇总上报市劳动和保障局、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