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2014-12-30 10:58:00 浏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好《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落实好我区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我区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申报。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缴费方式。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未缴纳大额医疗费统筹费用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已经缴费的,不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缴费基数及费率。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和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标准和办法执行,缴费基数最低比例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失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统筹费用的缴费标准按统筹地区的标准确定。 (四)缴费期限。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二、待遇享受 (一)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二)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基金即停止支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经办服务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缴费期限和经办流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失业人员本人,确保应保尽保。 (二)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满后,应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2011年7月1日前失业人员已经参加医疗保险并已缴纳全年费用的,由各统筹地区尊重参保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关系接续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联动工作,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各地要结合《社会保险法》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街道社区平台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为政策及时实施提供舆论保障。 (三)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政策正确执行。 (四)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构建失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一体化服务管理体系。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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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二轻联社、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税局转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