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2014-12-30 11:08: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工伤保险管理规定〉的通知》(聊政发〔2004〕93号),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每浮动1档,增长或下降0.1个百分点。
二、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工伤发生率对用人单位工伤缴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办法为:
(一)费率下浮。未发生工伤事故且未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缴费费率下浮2档;工伤发生率低于0.4%(含0.4%,下同)且支付比例低于40%(含40%,下同)的,缴费费率下浮1档。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实际缴费费率不低于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0.5%。
(二)费率上浮。工伤发生率低于1%而支付比例高于100%,或工伤发生率高于1%而支付比例低于100%的,缴费费率上浮1档;工伤发生率高于1%且支付比例高于100%的,缴费费率上浮2档;发生工伤事故一次性死亡3人(含3人)以上且年内因工死亡累计少于10人的,缴费费率上浮3档;年内发生工伤事故死亡累计10人(含10人)以上的,缴费费率上浮6档。浮动费率上浮后的最高实际缴费费率不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
(三)未在上述浮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其缴费费率不浮动。
三、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进行核定,并于核定下一缴费年度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四、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为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工伤保险管理规定〉的通知》(聊政发〔2004〕93号),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每浮动1档,增长或下降0.1个百分点。
二、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工伤发生率对用人单位工伤缴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办法为:
(一)费率下浮。未发生工伤事故且未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缴费费率下浮2档;工伤发生率低于0.4%(含0.4%,下同)且支付比例低于40%(含40%,下同)的,缴费费率下浮1档。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实际缴费费率不低于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0.5%。
(二)费率上浮。工伤发生率低于1%而支付比例高于100%,或工伤发生率高于1%而支付比例低于100%的,缴费费率上浮1档;工伤发生率高于1%且支付比例高于100%的,缴费费率上浮2档;发生工伤事故一次性死亡3人(含3人)以上且年内因工死亡累计少于10人的,缴费费率上浮3档;年内发生工伤事故死亡累计10人(含10人)以上的,缴费费率上浮6档。浮动费率上浮后的最高实际缴费费率不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
(三)未在上述浮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其缴费费率不浮动。
三、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进行核定,并于核定下一缴费年度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四、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浮市财政局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