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30 11:17:00 浏览: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劳务派遣企业职工实际派遣行业风险类别和工伤发生等情况,现就调整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劳务派遣企业的行业基准费率,参照我市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执行。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69号)的规定,参照二类行业浮动费率的具体浮动标准,实行浮动费率。
2007年度核定劳务派遣企业支缴率时,征缴额按照二类行业基准费率应征缴额计算,支出额按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额计算。
为合理确定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劳务派遣企业职工实际派遣行业风险类别和工伤发生等情况,现就调整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劳务派遣企业的行业基准费率,参照我市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执行。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69号)的规定,参照二类行业浮动费率的具体浮动标准,实行浮动费率。
2007年度核定劳务派遣企业支缴率时,征缴额按照二类行业基准费率应征缴额计算,支出额按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额计算。
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