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12-31 10:43:00   浏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4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范围内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区两级社会保险局为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具体事务。
  三、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工伤保险费从自有经费中列支;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从税前列支。
  工伤保险缴费的基准费率暂定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由单位负责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费率的浮动,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相关办法执行。
  四、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就医管理、辅助器具配置、待遇支付标准等参照乌海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五、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前提下,其工伤待遇按规定由工伤基金支付,否则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自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
  六、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在本通知下发前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已认定的,其待遇标准按原规定执行;未认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434号)(略)
  二○○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