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全市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文件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7日


  (联系人:武洁;联系电话:2845034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且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对实名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政策。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需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情节、后果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协助调查。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五条 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有奖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28450345(24小时)。

  (二)网络举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三)来信来访举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环渤海发展中心A座10层1014室,邮编:300060)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各区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和认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定。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认定。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认定。


  第九条 对实名举报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元至5万元的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瞒报、谎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3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5万元。

  (二)举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奖励2千元。

  (三)举报对构成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备案的,奖励2千元。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责令限期改正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的,奖励2千元。

  (五)举报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奖励2千元。

  (六)举报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奖励1千元。

  (七)举报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不符合距离要求,或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及员工宿舍出口的,奖励1千元。

  (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奖励1千元。

  (九)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奖励1千元。

  (十)举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的;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奖励1千元。

  (十一)举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管部门发证)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奖励500元。

  (十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奖励500元。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

  (一)举报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制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四)举报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直系亲属的举报;

  (六)匿名举报;

  (七)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八)不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核查工作应在60日内完成。对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安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通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市安全监督管理局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安全监管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领取奖金时,举报人应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天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金发放表》,当场支付举报人奖金,举报材料存档。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和举报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同一个举报内容被多人多次举报,只奖励最先举报人。

  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个举报内容的,奖金自行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负责举报接受、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相关部门核查的案件线索举报奖励,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