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4-12-31 10:46:00   浏览: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br />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为本单位所有职工,特别是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本省或外省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br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建筑企业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和工伤人员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对办理了参保手续的企业,应及时为其出具参保证明;对发现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情况,沟通信息。要积极探索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形式和业务程序,做好服务工作。?br />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企业用工登记工作,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到实名参加工伤保险。施工期间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br />   五、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未参保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在外省注册、在我省生产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生产经营地设区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没有在注册地参保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施工期间发生工伤的,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br />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定期交流、沟通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要积极探索推进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从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br />   七、各统筹地区要认真研究本地建筑施工企业特点和规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灵活的缴费方式,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确定。?br />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