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07-09 15:04:00   浏览: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现将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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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及《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人社、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统计等行政部门予以指导和配合。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第三条 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为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条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残疾人就业应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认定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第九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省级26%,市县74%的比例,分级次就地入库。


  第十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一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收到《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和残联,由财政部门和残联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保障金和滞纳金,由所在地地税机关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全额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其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多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