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12-31 11:06:00 浏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积极推动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扩大服务业农民工参保面,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要求和自治区《2007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新劳社函字[2007]14号)安排,决定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乌鲁木齐市、巴州、喀什地区、吐鲁番地区先行开展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积极推动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试点地州要在继续落实农民工“平安计划,巩固和扩大煤炭、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成果的基础上,将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内半数以上的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几点:一要摸清底数。要摸清本地服务业农民工的底数,拉出名单,确定重点工作目标,落实目标责任。二要合力推进。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赢得他们的支持,借助他们的管理系统和强制手段,合力推进服务业农民工参保。三要提供便捷服务。可根据服务业农民工就业特点,采取灵活的参保和缴费方式,建立服务业农民工从参保到待遇支付的快捷通道,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贴心的服务。四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颁布四周年宣传咨询活动的有利时机,深入企业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赢得企业的支持。五要建立专项统计制度。要将服务业农民工参保情况以书面形式于下一季度的前10日内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二、积极探索,研究规律,为全区开展服务业农民工参保提供经验
要认真探索、研究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和操作办法,制定出适合服务业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办法,为全区开展服务业农民工参保提供经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自治区将适时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并按季度通报参保情况,
联 系 人:付越鹏
联系电话:0991-8875759
为积极推动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扩大服务业农民工参保面,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要求和自治区《2007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新劳社函字[2007]14号)安排,决定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乌鲁木齐市、巴州、喀什地区、吐鲁番地区先行开展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积极推动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试点地州要在继续落实农民工“平安计划,巩固和扩大煤炭、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成果的基础上,将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内半数以上的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几点:一要摸清底数。要摸清本地服务业农民工的底数,拉出名单,确定重点工作目标,落实目标责任。二要合力推进。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赢得他们的支持,借助他们的管理系统和强制手段,合力推进服务业农民工参保。三要提供便捷服务。可根据服务业农民工就业特点,采取灵活的参保和缴费方式,建立服务业农民工从参保到待遇支付的快捷通道,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贴心的服务。四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颁布四周年宣传咨询活动的有利时机,深入企业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赢得企业的支持。五要建立专项统计制度。要将服务业农民工参保情况以书面形式于下一季度的前10日内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二、积极探索,研究规律,为全区开展服务业农民工参保提供经验
要认真探索、研究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和操作办法,制定出适合服务业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办法,为全区开展服务业农民工参保提供经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自治区将适时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并按季度通报参保情况,
联 系 人:付越鹏
联系电话:0991-8875759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