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西宁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执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局发〔2017〕21号),确保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补贴范围
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毕业前一年学期结束起的12个月内)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包括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及企业新招用人员。
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有创业意愿的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者和创业初期(开业5年以内或者长期经营不善的人员)的创业者、省内各高等院校参加学制教育的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学生)。
城乡未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培训机构
承接政府购买就业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一类为直接承担就业培训项目的省内具备学制教学资质的各类中等职业(技工)学校、高职院校(包括技师学院);一类为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的就业培训项目招投标职业培训机构推荐名单中的培训机构。
三、培训补贴标准
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的时间及补贴标准依照《青海省职业技能(短期)培训和创业培训工种时间及补助标准》(青人社厅函〔2015〕623号)相关规定执行。
城乡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属于鉴定工种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属于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取得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者未取得证书,但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均按8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且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70%给予补贴;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
新开发“创业+技能”的培训项目,每班不超过30人,培训合格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根据培训后的就业、创业率,依照短期技能培训补贴测算方式核定补贴。
“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第一、第二阶段培训结束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按班次计算,每班次学员在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50%,全额兑付第三阶段培训补贴,未达到的,按实际创业人数兑付。“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按实际合格人数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生活费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按每8课时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20元。交通住宿费统一按照在市州外省内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3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800元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
四、培训管理及培训补贴审核职责
各区县人社部门负责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券(鉴定券)领取发放、开班审批、培训情况及结业考试的监督检查、培训补贴申报审核、培训资料建档保存工作,在政府补贴技能培训中承担主要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区县人社部门(SIYB项目办公室)负责创业培训的开班审批、培训情况及结业考试的监督检查、培训补贴申报审核、培训资料建档及保存工作,在政府补贴创业培训中承担主要的监督管理职责,市SIYB项目办负责创业培训备案和监督管理。
市人社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统筹落实重点培训项目,并组织开展绩效考评。
五、培训补贴方式
培训补贴采取委托培训机构申领、委托企业申领、培训者个人申请报销三种方式。
一是由直接承担就业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政府招标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可由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申领方式为: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按培训管理职责,向区县人社部门(SIYB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培训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均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申领。
二是企业新招用城乡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对新招人员在6个月内组织进行岗前就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类企业新招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可依托自有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也可委托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申领方式为:企业向所在区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区县财政部门直接将培训补贴拨入企业银行账户。也可根据企业申请,由区县财政部门直接将培训补贴拨付给委托承担培训的机构。三是城乡劳动者自选培训机构参加6个月以内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拨付。申领方式为:个人向户籍所在地区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理流程由各区县人社、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在申请培训费补贴时同步办理。其中培训机构或企业代领的,由代领机构负责将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发放给学员个人。发放可采取给学员个人账户转账,或者由学员当场签收的办法,转账凭据或者学员签收名册作为资金支出凭证入账备查。
六、培训补贴申领程序及申领提供的资料
(一)由直接承担就业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政府招标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含技能培训进校园项目)(工作流程见附件1)
培训开班申请实行区县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市人社部门备案制;培训补贴申请实行区县人社部门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复核拨付制。
1、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开班前5日内向区县人社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采购合同
(2)《西宁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1-1)
(3)《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附件1-2)
(4)《西宁市职业技能培训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1-3)(技能培训进校园项目不需填写此表)
2、区县人社部门在收到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开班申请及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1)核查申请开班的培训机构是否属于直接承担就业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或中标培训机构,培训专业是否经过许可,培训内容是否与采购合同相符,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齐全;
(2)对教学计划、课时安排、学员、师资、理论教室和实操场地、培训设备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核;
(3)对符合开班条件的,在项目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受理的意见并盖章;对不具备开班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3、区县人社部门在开班前2日将《西宁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表》、《西宁市职业技能培训人员情况统计表》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4、培训完成后,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向区县人社部门递交申报培训补贴资料:
(1)培训券
(2)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3)技能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法定准入工种凭准入证即可。其他国家设立技能等级鉴定的工种,凭职业资格证或者专项能力证,国家未设立技能等级鉴定的工种,由市人社部门核准,不再提供该项证明)
(4)就业证明(企业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形式就业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劳务协议、承包合同、村委会或社区出具的外出务工就业证明之一即可)
(5)《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技能培训)》(附件1-4)
5、区县人社部门审核资料及培训补贴金额后,向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发放办结通知单(附件6),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培训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培训资料由区县人社部门和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整理存档,永久保存。
(二)由政府招标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进校园)(工作流程见附件2)
培训开班申请实行区县人社部门(SIYB项目办公室)审核确认,市SIYB项目办公室备案制;培训补贴申请实行区县人社部门(SIYB项目办公室)审核拨付制。
1、培训机构开班前5日内向区县人社部门(SIYB项目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采购合同
(2)《西宁市创业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2-1)
(3)《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附件2-2)
(4)《创业培训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3)
(5)教学计划及课时安排
(6)师资资质
2、区县人社部门在收到培训机构开班申请及相关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1)核查申请开班的培训机构是否属于中标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是否与采购合同相符,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对教学计划、课时安排、学员、师资、教学场地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核;
(3)对符合开班条件的,在项目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受理的意见并盖章;对不具备开班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3、区县人社部门(SIYB项目办公室)须在开班前将《西宁市创业培训项目审批表》、《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创业培训人员情况统计表》报市SIYB项目办公室备案。
培训结束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培训机构向区县人社部门(SIYB项目办公室)报送以下资料:
(1)培训券
(2)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3)毕业证(相关人员提供)
(4)《后续指导服务跟踪记录表》(附件2-4)(创业培训进校园机构申请第三阶段补贴时须提供)
(5)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培训进校园机构申请第三阶段补贴时须提供)
(6)《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创业培训)》(附件2-6)
4、区县人社部门(SIYB项目办公室)核查合格后,向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发放办结通知单(附件6),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培训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由政府招标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提高培训(工作流程见附件3)
培训开班申请实行区县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市人社部门备案制;培训补贴申请实行区县人社部门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复核拨付制。
1、培训机构开班前5日内向区县人社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1)采购合同
(2)《西宁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提高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3-1)
(3)《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附件3-2)
2、区县人社部门在收到培训机构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1)核查申请开班的培训机构是否属于直接承担就业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或中标培训机构,培训专业是否经过许可,培训内容是否与采购合同相符,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齐全;
(2)对教学计划、课时安排、学员、师资、培训场地、培训设备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核;
(3)对符合开班条件的,在项目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受理的意见并盖章;对不具备开班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3、区县人社部门在开班前2日将《西宁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提高培训项目审批表》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4、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向区县人社部门递交申报培训补贴资料:
(1)培训券
(2)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3)毕业证书(毕业年度大中专毕业生由校方提供身份证明)
(4)《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能力提高培训)》(附件3-3)
5、经区县人社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培训机构发放办结通知单(附件6),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培训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企业开展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流程见附件4)
培训开班申请实行区县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培训补贴申请实行区县人社部门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复核拨付制。
1、企业向区县人社部门申报培训项目并递交相关资料:
(1)《西宁市企业新招人员岗前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4-1)
(2)《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及电子版(附件4-3)
2、区县人社部门在开班前2日将《西宁市企业新招人员岗前培训项目审批表》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3、培训结束后,企业向区县人社部门递交申报培训补贴资料:
(1)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
(3)《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岗前培训)》(附件4-4)
4、经区县人社部门审核合格后,向企业发放办结通知单(附件6),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培训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七、监督管理
加强培训质量监督。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培训质量巡查组,不定期对各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培训质量进行巡查。区县人社、财政部门也要设立培训质量监控工作组,建立监督巡查制度,规范培训审批程序,在培训审批办公地点以图表方式将审批流程公示,对培训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和服务。一是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开办培训班前,区县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核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时安排和教案教材。二是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培训时,区县人社部门随时检查培训情况,保证在开班时、办班中和结业考试时三次到场。督查人员要不定期向学员发放意见反馈表,集中整理学员意见,发现问题核实后要及时向机构提出,并要求其整改。培训督查记录表及学员意见反馈表由区县人社部门自行设计。三是要充分利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对培训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四是各高校要对技能(创业)培训进校园进行质量监控,落实好培训券、培训学员意见反馈等培训质量监管制度,并安排专人做好整理记录。
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场所属公共密集场所,区县人社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培训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培训学校购买或租借住宅用房、办公用房,改变房屋或场地使用性质进行培训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使用时应主动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培训场所要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培训场地、房屋、设施设备、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的要求,进行电焊、烹饪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专业应当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操作。进行实习指导的专职教师,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进行培训,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进行培训。区县人社部门要将安全管理作为重要条件,纳入监督检查以及培训机构质量评级内容之一。
强化绩效考评工作。落实激励和制约机制,对培训机构参加招投标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清理整顿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支持教学质量好、社会影响好、培训效果好的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各区县人社部门对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建立年度质量诚信档案,重点涵盖培训任务完成、培训质量、培训效果、学员反馈情况、资料整理及数据报送等。每年度给予质量评级,并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办学业绩、教学管理、巡查情况,进行统筹审核确认后确定绩效考评等级,并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下年度承接政府购买培训上限人数。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在下年度招投标中优先考虑,并适当增加培训任务;对不合格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下年度参加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招投标的资格。
八、“金保工程”信息系统管理
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西宁经济开发区企业开展新招人员岗前培训开班审核、结班审查、信息查验等均要纳入“金保工程”进行系统化管理,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培训机构申请开班时,向相关审核部门提供电子版《培训券批量发放数据采集表》和《开班花名册》;鉴定考试结束后,向相关审核部门提供电子版《结业花名册》。
2、培训开班时,相关审核部门需将《培训券批量发放数据采集表》导入金保系统,同时完成开班申请、开班审批工作的录入(包括各子项内容的录入);培训结业后,完成结业申请、结业审批工作的录入(包括各子项内容的录入)。
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技能鉴定补贴范围、申请程序与培训补贴范围、申请程序相同。培训结束后,按相关工作流程在3个月内及时组织学员参加技能鉴定。鉴定补贴按实际参加鉴定人员兑付,在鉴定结束后一次申领。
补贴标准:按照我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对未明确的职业(工种),统一按照职业资格初级(包括国家准入资格、专项职业能力)补贴100元、中级补贴180元、高级补贴260元、技师补贴320元、高级技师补贴400元执行。
申请鉴定补贴提供的资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表》(附件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花名册》、鉴定券,鉴定人员合格人员名册。鉴定合格的还应提供职业资格证(或准入资格证、专项能力证)复印件。
十、相关要求
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度,加大就业创业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培训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促进就业创业培训政策落实。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短期技能培训(含技能培训进校园)工作流程图(相关表格见附件1-1至附件1-4)
2.创业培训工作流程图(相关表格见附件2-1至附件2-6)
3.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提高培训工作流程图(相关表格见附件3-1至附件3-3)
4.企业新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流程图(相关表格见附件4-1至附件4-4)
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表
6.办结通知单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