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2014-12-31 15:24:00   浏览: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行为,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6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业务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根据杭劳社工伤[2006]265号文件规定,我市境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包括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上述参保范围的单位从2006年12月份起需为本单位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统一缴费时间,2006年12月、2007年1月份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在2007年1月一并征收;上述单位及职工如已按企业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从2007年1月起,其工伤费率改按杭劳社工伤[2006]26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按杭劳社工伤[2006]265号文件规定,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未向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参照公务员管理相关批文的,暂作参保处理。待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相关批文次月起,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
  三、 为确保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待遇不受影响,请各单位理顺参保关系。按人事隶属关系,本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人事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员,不能以本单位职工名义办理参保。目前仍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请抓紧按规定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四、 为进一步规范参保行为,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至今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及全部职工,自2007年1月起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按规定征缴工伤保险费。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