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4-12-31 15:53:00   浏览: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
  针对各区市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推进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共同研究,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已经按月享受国家发放的相关待遇,按政策规定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要按规定退保,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要按规定追回。
  二、关于外地迁入人员参保缴费
  2011年6月20日之后户籍迁入我市(迁入时间以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可从迁入次月参保,缴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迁入时实际年龄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不再办理补缴手续,按规定每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户籍迁入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迁入时实际年龄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三)户籍迁入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也可以补缴至15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三、关于重度残疾人政府代缴保费
  2011年实现全覆盖的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可参照执行),在贯彻执行《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号)文件时,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满60周岁及以上达到重残等级但未办理《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办《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以发证时间为准),可以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保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重度残疾人按青人社发〔2011〕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执行。
  重度残疾人按政策规定享受政府代缴保费的年限中,属于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政府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在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规定计算“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时,不计算在内。
  重度残疾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代缴保费和缴费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四、关于养老金计发时间
  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5号)和青人社发〔2011〕3号有关精神,2011年实现全覆盖的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按当地文件规定执行),养老金计发时间应统一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若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可自2011年1月1日起享受基础养老金。若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手续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同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当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可从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若在参保登记时申请补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同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登记时没有申请补缴的,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申请补缴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从享受基础养老金之月补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2011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登记的,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起领取基础养老金,之前不予补发。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执行原规定;同时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1年1月1日起,新增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