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2014-12-04 10:00: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方式和内容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作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全市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发放、统一信息管理。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地区,按照原有的参保范围继续实施。
三、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
(一)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发放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发放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费费率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执行。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调查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调查认定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伤案件认定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城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调查认定。
全市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五、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帐户的设立。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保留原有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不再设立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现有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直接转为市级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上划与拨付。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含滞纳金)于每月25日前全额上缴至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总额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申报,于20日前将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到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三)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各县(市)工伤待遇支付额度核定2个月的周转金,下拨到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及用人单位参保、基金征缴情况提出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取,按规定用途使用。
(五)工伤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七、工伤保险医疗管理
(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治疗的原则,根据市、县(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及辖区医疗机构情况,经各医疗服务机构申请(其中,县(市)区域内的医疗服务机构需经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医疗机构进行定点资格认定。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
(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选定,并与其签定服务协议。
(三)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的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转诊机构中选择其全部或部分科室作为转诊机构,并与其签定服务协议。县(市)行政区域内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内转院转诊,报经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同意;对转往统筹地区以外诊治的,报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转诊转院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伤医疗费用审核。治疗工伤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3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负责审核;3万元以上的由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复核。
八、基础管理工作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规定,全市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事故快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基金稽核监督等各项经办业务管理制度和办理程序,使用统一的表格和文书,统一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编码。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实行联网管理,使用统一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工伤保险数据集中到市级数据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不再对工伤保险管理软件进行本地化修改。
九、工作责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各项工伤保险工作。对违反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方式和内容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作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全市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发放、统一信息管理。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地区,按照原有的参保范围继续实施。
三、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
(一)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发放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发放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费费率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执行。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调查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调查认定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伤案件认定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城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调查认定。
全市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五、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帐户的设立。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保留原有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不再设立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现有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直接转为市级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上划与拨付。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含滞纳金)于每月25日前全额上缴至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总额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申报,于20日前将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到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三)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各县(市)工伤待遇支付额度核定2个月的周转金,下拨到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及用人单位参保、基金征缴情况提出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取,按规定用途使用。
(五)工伤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七、工伤保险医疗管理
(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治疗的原则,根据市、县(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及辖区医疗机构情况,经各医疗服务机构申请(其中,县(市)区域内的医疗服务机构需经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医疗机构进行定点资格认定。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
(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选定,并与其签定服务协议。
(三)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的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转诊机构中选择其全部或部分科室作为转诊机构,并与其签定服务协议。县(市)行政区域内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内转院转诊,报经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同意;对转往统筹地区以外诊治的,报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转诊转院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伤医疗费用审核。治疗工伤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3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负责审核;3万元以上的由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复核。
八、基础管理工作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规定,全市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事故快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基金稽核监督等各项经办业务管理制度和办理程序,使用统一的表格和文书,统一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编码。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实行联网管理,使用统一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工伤保险数据集中到市级数据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不再对工伤保险管理软件进行本地化修改。
九、工作责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各项工伤保险工作。对违反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一日
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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