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4-12-04 10:05:00   浏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  知
豫政 〔2014〕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